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成果(指各类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和技术开发成果)的管理与保护,促进我校科技成果信息的交流和科技成果的应用、推广和转化,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学校于2001年出台了《湘潭大学科技成果登记实施办法》,并于2002年对《湘潭大学科研成果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这对我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科技成果登记分为成果的校内登记和向上级部门登记两类。成果的校内登记,指学校对我校全体教职员工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有正式出版刊号的学术论文集的论文及专利、鉴定等的登记。该登记为每年年底至第二年四月底前登记上一年度的成果。向上级部门进行的成果登记,指符合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要求的科技成果,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的科技成果登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收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则另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成果登记时,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为原则,使用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系统,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登记材料规范、完整;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不违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一般来说,应用技术成果应当在评价(鉴定、验收、获得行业准入证明、获得新产品证书等)后,或者在获得知识产权证明(专利证书、植物品种权证书、软件登记证书等)和用户证明后及时进行登记;基础理论成果应当在相关学术论文、学术专著发表后二年内,持本单位学术部门的评价意见和论文被引用的证明进行登记;软科学研究成果应当在评价(软科学成果评审或验收)后一个月内申请登记。
科技成果的校内登记,能为学校统计上报科技成果、对外宣传和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科技成果提供基础数据来源,是学校对教职员工进行考核、奖励、晋职、晋级的有关依据,是扩大学校和科技工作者自身学术影响的重要渠道,也是教职员工申报各类科研成果奖(不含科技类)时学校进行推荐的依据。向上级部门登记科技成果,是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基本要求。凡符合国家《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的各类科技成果,若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成果登记,不仅违反了国家科技成果管理的有关规定,而且将失去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进步奖的资格。这既不利于国家增强财政科技投入效果的透明度和进行宏观科技决策,也不利于学校的学科和学位点建设,对科技工作者自身的研究工作获得进一步资助和学术影响的扩大也会带来较大损失。
因此,广大教职员工应该高度重视科技成果登记问题,自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纠正那种为申报职称或申报奖励才匆忙进行成果登记的行为,使自己的科技成果在服务国家宏观科技决策、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学校的学科和学位点建设、扩大自身及学校的学术影响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科研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