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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爱民上书全国人大提请违法审查获回复-凯发k8旗舰厅

作者 : 编辑 :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3-06-07 00:00:00 点击量:

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致函我校法学院欧爱民教授,对其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提出的审查建议作出回复,其建议审查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 

 2011年1月,欧爱民密切关注着河南省平顶山市“天价过路费诈骗案”这一起刑事案件。在该案一审中,平顶山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时建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万元,追缴时建锋违法所得一切财物。”平顶山中院的判决主要依据是2002年4月10日正式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从同年4月17日起施行。这一解释的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骗免养路费、通行费等各种规费,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正是关于诈骗罪的规定。

 欧爱民在从事法学教学的改革和实践中,认为《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相冲突; “厉而不严”的刑法机制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解释》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平等保护原则。2011年1月16日,欧爱民联合学生殷周喜、赵祝、段李杜起草了《司法解释审查申请书》,根据《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规定,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申请审查,并提出“请求明令废止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5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对此作出了书面回复,回复称: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解释集中清理工作,建议审查的司法解释已被废止。

欧爱民在全国率先推出法学实践性教学的“当事人模式”,通过挑刺地方规范性法律文件,形成了“废除驾考合一制度”、“删除身高歧视规定”等典型案例,探索出了“理论研究、社会调研、公益维权、法制宣传、建言献策”为内容的五位一体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此次申请司法解释审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回复,是“当事人法学教学”模式的又一重大成果,显示了这一教学模式的生机和活力。

(记者  刘建湘)

(来源:湘潭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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