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中国日报》全文转载湘潭大学反腐败司法研究基地主任吴建雄教授专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原文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2月15日05版)。
吴建雄针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阐述。他指出,国家监察机构的性质应定位为专司反腐败职责、行使国家监察权。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应当对具有反腐败职能的各部门力量进行整合。主要整合的反腐力量应该包括政府的监察(预防)和检察的职务犯罪侦查(预防)部门力量。与此同时,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这样我国的权力架构将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将设置在政府和检察机关内的反腐机构独立出来,整合升格为独立的国家层面的反腐机构,与纪委一体运行,政治上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法律上由人大选举并接受人大监督,反映了党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和“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监督权力”的社会主义本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价值基础包括强化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增强反腐败整体效能、优化国家权力配置关系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国家监察机构的组建运行,吴建雄指出,程序上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由党中央提名,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由上级纪委(监委)提名,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配置应当与腐败衍生、腐败违法到腐败犯罪的关联性特征高度契合,应该享有预防腐败的监督权、对腐败违法违规的调查权、处分权,对腐败犯罪的强制性调查权、预审权和移送起诉权。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组建,意味着现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体制运行的调整和优化。监察委员会组建后,首先改变了监察的规格,即由行政监察上升为国家监察,国家监察所特有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调查权,具有反腐执法的强制性特征,这是党内执纪问责所不能涵盖的。监察委员会组建后的合署办公格局,将呈现出党纪监督问责、廉政监督和反腐调查处置相互独立、相互衔接和相互配合的崭新格局。
十八届六中全会后,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帷幕。这项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协调推进的重大举措,是中国特色反腐败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有着重大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那么,对于国家监察机构的性质界定、价值基础、组建运行等重大问题,既需要在试点实践中摸索推进,也需要及时深入的理论支撑与指导,更需要向世界展示中国反腐声音和理论自信。近年来,我校吴建雄教授领衔的法治反腐研究团队,以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等高级别科研项目为依托,通过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中央有关机关开展合作,开展了大量专题调研和联合攻关,产生了一批优质科研成果,多次获得中央有关机关领导同志批示,尤其是对目前开展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引起了国内外理论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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